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

訊息公告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綜合行政職系身障幹事115年第2次甄選

{{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綜合行政職系身障幹事115年第2次甄選簡章

一、甄選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

              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正取1名,候補2名(候補期限3個月)。

 (一)職稱:幹事。

 (二)職系:綜合行政職系。

 (三)官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預計出缺日:民國115年7月9日

四、工作地點: 本校(116074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2號)

三、報名資格: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              報考。

 (一) 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含)以上之     公務人員。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迴避任用、第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特考特用等限制調任之情事者;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須滿10年以上。

 (三) 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工作積極、認真負責、具服務熱忱、溝通能力良好,並需配合學校作職務調整。

 (四) 具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三、工作項目(總務處文書組):

(一)典守學校印信事項。 

 (二) 擬訂文書處理章則。

(三)公文收發、登記、編號、摘要、分文、查詢、繕校事項。

 (四) 辦理公文保密及文件歸檔與保管等檔案管理各類事項。

 (五) 記載學校大事記及辦理校長交接彙辦事項。

 (六) 辦理學校各項邀請函、謝函相關收發登記事項。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即日起至115年4月28日(星期二)止。

 (二)報名方式:

  1.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採線上投遞履歷,請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 請將下列證明文件彩色掃描檔,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 檔案後上傳,證件不齊者,以不符報名資格論。

   (1)報名表(請貼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面)。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錄取證明、升官等訓練通過證明,亦請一併提供)。

   (4)最近一次派令、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6)簡歷自傳

   (7)切結書

   (8)兵役情形證明

 (三) 甄選日期及方式:

   (1)報名人員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日期另訂。擇優標準依本校校務需求,並參考報名者相關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惟如報名資格條件不符、文件未齊備或經審查未符本校用人需求者,不另行通知,報名資料亦不退還。   

   (2)甄試方式為面試,每人以15分鐘為原則,依專業知能、表達能力、工作理念、儀容態度等評定之;報名人員甄試成績未達80分者,本校得從缺錄取且不退件。   

   (3)需具備個人輔助工具應試者,敬請自備。

   (4)甄選報名相關事宜,請洽02-29323131分機518人事室;業務內容相關問題,請洽分機511總務處王主任。

五、甄選結果:

 (一) 俟完成甄選作業程序後,將於2天內於本校網站公告錄取人員名單,並以電話通知正取人員。

 (二) 正取人員應於通知報到日約定時間內,攜帶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完成報到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並通知備取人員遞補。

六、附則:

 (一) 錄取人員俟商調暨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正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商調及報派程序或棄權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錄取報到須繳驗正本證明相驗,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須配合本校視業務需要或職期輪調辦法予以調整職務。

 (四)錄取人員應接受本校查閱其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如經查閱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其錄取資格應予取消,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五)凡具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文件(含中譯本)始受理報名。

 (六)報到錄取人員,應於報到之日起二週內自費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工作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七)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時,相關作業時程在本校校網公告,不另通知,應考者應自行上網查詢且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八)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1

  臺北市山區興隆國民小學115年綜合行政職系身心障礙幹事甄選報名表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請自行

黏貼

相片

身  分

證  號

 

電話

 (日)     

 (手機)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考試

公務人員(或其他)考試

類科

等別

 

 

 

 

 

 

學   歷

學 位 及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科系所(組別)

起訖日期

大學

 

 

年  月至   年   月

碩士

 

 

年  月至   年   月

身障類別及等級

第                 類

等級 □輕度  □中度 □重度

 

 

身分證正面

 

 

 

身分證背面

相關工作經歷

 

相關工作經歷

 

歷任機關學校

職位

工作內容

起訖年月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報名文件確認

□報名表(請貼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面)。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錄取證明、升官等訓練通過證明,亦請一併提供)。

 □最近一次派令、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簡歷自傳

 □切結書

   □兵役情形證明

聲明

事項

本人參加貴校綜合行政職系身心障礙幹事甄選,如違下列情事之一者,願無條件解僱離職,特此聲明。

  1. 未於規定時間繳交應提供之證明文件或報名資料偽造、資格不符簡章規定。

  2. 未能於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

  3. 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傳染病或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

1.本人確已確認報名文件齊備,並知悉聲明事項無誤,特此具結。

2.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報考人:                                                            (親筆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自       傳

 (請用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約500字,內容含學經歷簡介、個人人格特質、工作理念、參加甄選動機及自我期許等)

 

 

 

 

 

 

 

 

 

 

 

 

 

 

 

 

 

               

 

文字方塊: 附件3切   結   書

本人       (姓名)生於    年    月   日,參加貴校綜合行政職系身心障礙幹事甄選,具結所填資料及所附證件確實無誤,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外,溢領薪水即刻繳還,自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及28 條所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第1 項各款情形。

二、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犯罪紀錄者(並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三、有特考特用或限制調任情形。

四、所填寫之各項資料及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不實之情事。

   此 致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錄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1 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 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 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七)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2.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第1 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21|

{{ $t('FEZ005') }}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