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詳細內容請詳見檔案,檔案內有申請書供家長下載使用.
摘要重要內容如下:
一、目的:
基於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訂定本規範。
二、申請程序
學期間禁止學生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如有特殊需求,請家長帶領學生詳讀本規範後,由法定代理人簽署申請書(附件一)並敘明原因,經班級導師審核同意簽章後送學務處核可,始可帶來學校使用之。三、五年級分班後,需重新申請。
三、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 容。
(三)校園使用行動載具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經師長同意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保持關機、靜音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將行動通訊載具拿出來觀看、把玩、上網、傳送簡訊、拍照、瀏覽影音檔案、撥打及接聽、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及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學習活動及學校生活作息為原則,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學生個人行動載具由個人自行保管,若遺失、損壞需自行負責。
(八)使用行動載具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九)行動通訊載具具照相與錄影(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載散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規定之學生依相關法令處理並通知監護人,一起負起相關責任。
四、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若學生未遵守本規範,造成學校、老師及同學之困擾,行動載具由各班導師暫時保管該行動載具至放學時再發回;情節嚴重者,並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學校暫時保管行動載具時,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並注意學生隱私權之保障。同時應教育學生正確使用禮儀,避免妨害他人隱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
(保管人負有保管之責及保障學生隱私權)
(二)違反規範者,暫停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兩星期。違反規定累積3次以上或情節嚴重者,學務處得撤銷學生使用申請之資格,一學期內不得提出申請。
(三)未經正常程序申請而私自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者,所攜帶之行動載具將由導師暫時保管,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9-07|
{{ $t('FEZ005') }} 440|